工伤认定后又住院该怎么赔偿?


当工伤认定后又住院,赔偿问题是受法律明确规范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下相关的几个法律概念。工伤保险待遇,简单来说就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依法可以享受的一系列补偿和保障。停工留薪期,指的是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后又住院,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就意味着,只要你的治疗费用是在规定的目录和标准内,就可以从工伤保险那里得到报销。比如,你住院期间使用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都可以申请报销。 如果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例如,因工伤导致肢体缺失,需要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一部分。 在住院期间,职工还能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另外,如果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没有安排护理,职工自己请人护理产生的费用,单位也应当承担。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