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致使承包人损失的该如何理赔?


当工程变更致使承包人遭受损失时,理赔是承包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以下将详细阐述理赔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工程变更的定义。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这种变更可能是由于设计变更、业主需求变化、不可抗力等多种原因导致的。 在理赔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如果工程变更导致承包人损失,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赔偿。 理赔的第一步是收集证据。承包人需要收集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变更通知、会议纪要、施工日志、采购发票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工程变更的事实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例如,变更通知可以证明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施工日志可以记录因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和额外的人工、材料使用情况,采购发票则可以证明因变更而增加的材料成本。 接下来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的理由和要求赔偿的金额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发包人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如果双方对索赔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索赔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总之,工程变更致使承包人损失的理赔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承包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收集证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索赔要求。在遇到争议时,要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