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店买到过期食品,生产者该怎么赔偿?
当在商店买到过期食品时,关于生产者的赔偿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在法律概念上,食品安全是受到严格保护的,生产者有责任确保其生产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过期食品显然违背了这一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对于赔偿金额,该条法律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您因为食用了过期食品而受到了身体损害,比如就医治疗花费了费用,这就是您的损失,生产者需要赔偿您这些损失,同时您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算下来不足一千元,生产者也需要赔偿您一千元。例如,您买的过期食品价款是50元,价款的十倍就是500元,不足一千元,此时生产者应赔偿您一千元。另外,如果您虽然购买到了过期食品,但并没有食用,也没有遭受实际损失,您依然可以要求生产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低也是一千元。所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您要注意保留好购买食品的凭证,如购物小票等,以便在主张赔偿时作为证据。如果与生产者协商赔偿不成,您还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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