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相撞的伤者损失该如何赔偿?


在多车相撞事故中,伤者损失的赔偿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事情。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赔偿的责任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发生多车相撞事故时,第一步是确定事故责任。交警部门会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检验鉴定等情况,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各方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比如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接着是赔偿的顺序。先由各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伤者进行赔偿。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例如,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会赔偿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如果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伤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当交强险赔偿不足时,再看各车辆是否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购买了,商业险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和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剩余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某车辆承担70%的责任,那么商业险保险公司就会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剩余损失的70%。 要是经过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后,伤者的损失仍然没有得到全部赔偿,那么剩余的部分就由事故责任方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举个例子,如果有三辆车A、B、C相撞,导致伤者D受伤,经交警认定A车负主要责任(70%),B车负次要责任(30%),C车无责任。D的总损失为100万元,交强险总共赔偿了20万元,商业险赔偿了50万元,那么剩下的30万元就由A车车主承担21万元(30万×70%),B车车主承担9万元(30万×30%)。 伤者在处理赔偿问题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像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护理人员的费用凭证等,这些证据对于准确计算赔偿金额和顺利获得赔偿非常重要。如果与赔偿责任方或者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