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什么?
我家的房子可能要被征收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时候,相关部门应该给予我们什么。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心里有个底,免得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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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当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时,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征收和征用这两个概念以及对应的补偿规定。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转归国家所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征用则是指国家在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性地使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征用一般是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返还被征用物,如果有毁损、灭失的情况,需要给予相应补偿。 总之,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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