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医疗事故。接下来为你详细介绍其赔偿标准。 首先是医疗费。它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病情加重而额外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时,要凭据支付,也就是按照医院的收费凭证来确定具体数额。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方面,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那么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若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就按照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例如,患者原本每月工资5000元,因医疗事故误工3个月,那么误工费就是15000元。这也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假如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是每天50元,患者住院30天,那么住院伙食补助费就是1500元。这同样是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陪护费是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比如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是6万元,平均每月5000元,患者住院2个月需要陪护,那么陪护费就是10000元。依据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例如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是2万元,患者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伤残,按照30年计算,那么残疾生活补助费就是60万元。这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比如患者需要配置轮椅,医疗机构证明普及型轮椅价格是2000元,那么就按照2000元计算。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各地标准有所不同,一般是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例如,患者有一个10岁的孩子需要扶养,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月1000元,那么需要扶养到16周岁,共6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就是72000元。依据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比如患者因就医、处理医疗事故等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有票据证明是500元,那么交通费就是500元。这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的规定。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例如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是每天200元,患者住宿5天,有票据证明,那么住宿费就是1000元。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项。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比如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是2万元,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3年计算,就是6万元。这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