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10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中10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含多个赔偿项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费,这指的是受害人接受治疗所花费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你看病花了多少钱,有正规票据证明,对方就要赔偿多少。 误工费是因受伤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因为受伤耽误工作少挣的钱,对方要赔给你。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比如你去医院看病打车的费用等,都在赔偿范围内。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般来说,医生建议需要加强营养的,就会有这项赔偿。 残疾赔偿金是很重要的一项赔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级伤残的话,赔偿系数一般是10%。比如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5万元,受害人不满60岁,那么残疾赔偿金就是5万×20年×10% = 10万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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