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少给了商品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在一家商店买了一批货物,回家后发现商家少给了一些商品。我找商家理论,商家承认是他们的失误,但对于赔偿金额我们达不成一致。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商家少给商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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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家少给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合理的赔偿。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消费者与商家的交易中,消费者支付价款,商家提供符合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商品,这构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少给商品,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通常来说,商家应首先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即补足少给的商品。如果消费者因为商家少给商品而遭受了其他损失,比如额外的交通费用、时间成本等,商家也应当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所以,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少给商品对应的货款。 另外,如果商家的这种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过要认定欺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商家是故意少给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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