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职的补偿标准n+1是怎样的?
我被公司辞退了,听别人说有个被辞职补偿标准叫n+1,我不太懂这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这个补偿标准具体是怎么算的,什么情况下能拿到,能给我详细讲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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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职补偿标准n + 1”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计算方式。这里我们先来理解几个概念。“N”指的是经济补偿,它的计算依据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则是指代通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三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下,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才可以获得“N + 1”的补偿。比如,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如果公司因上述法定情形且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辞退小李,那么小李能拿到的补偿就是“N + 1”,即3个月的经济补偿加上1个月的代通知金,总共是4个月工资,也就是20000元(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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