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建设用地被征收时的补偿标准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它是对土地所有者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来制定的,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其次是安置补助费。这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同样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如果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较多,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再者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的补偿。这些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另外,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