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我因为受伤没办法工作,还需要补充营养和人护理。我想了解下,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这三项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也方便和对方协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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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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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是误工费,它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收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要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次是营养费,这是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来说,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恢复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 最后是护理费,它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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