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哪些情形?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了解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对于车主和受害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些情形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在这几种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如果司机没有驾照或者喝了酒开车,或者车是被盗抢期间出的事故,又或者是车主故意制造事故,那么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不用赔的,但对于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会先垫付,之后再向责任人追回来。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很好理解,如果是受害人自己故意去撞车或者制造事故,那保险公司肯定不会为这种行为买单。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损失和费用方面,交强险也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例如,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这些费用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另行承担。 还有,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等造成的损失,交强险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主要是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车辆自身的一些非交通事故导致的问题,不在其保障范围内。 总之,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车主在购买保险和发生事故时,要清楚这些免责情况,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受害人也应该了解这些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要及时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