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姓名权到底是什么意思,也不明白它有什么样的性质。我知道自己有姓名,但对于姓名权在法律上的定义和特点很疑惑,想了解一下姓名权的概念和性质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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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简单来说,姓名权就是你对自己姓名所拥有的权利。 从概念方面看,姓名权包含了几个重要方面。首先是命名权,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每个人从出生开始,就可以由其监护人(通常是父母)为其确定姓名。随着年龄增长,公民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比如,张三觉得自己的名字不好听或者想有个更有意义的名字,他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去更改。其次是使用权,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既可以在正式的文件、合同等场合使用,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并且,公民可以决定是否使用自己的姓名,比如在某些情况下使用笔名、艺名等。最后是变更权,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过,变更姓名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更改。 关于姓名权的性质,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姓名权与公民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它是公民人格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这就明确了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通常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冒用他人姓名,即假冒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果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犯,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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