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予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一个纠纷,涉及到一些费用的提前支付问题。听说有先予执行这种方式,但我不太清楚先予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具体的程序又是怎样的。我想知道在我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申请先予执行,所以来咨询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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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予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先予执行是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先予执行需满足一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中,“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等情况。此外,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还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清晰,比如明确知道谁该给谁钱,而且不马上执行会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或生产经营障碍,同时被申请人又有能力履行时,才会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程序有以下步骤。首先是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申请书中应写明先予执行的请求、理由和根据,并说明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具体情况。然后是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如果最后申请人败诉,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接着是裁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后,如果最终判决申请人败诉,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而且申请人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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