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与范围是什么?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受理与被诉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合并审理的诉讼制度。 先来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首先,行政诉讼已经成立。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如果行政诉讼都不成立,那也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精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这个行政诉讼依法被法院受理,才有可能进一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附带的民事诉讼必须与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内在关联性。简单来说,就是民事争议的产生和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比如,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进行了确认,而相关当事人之间因为该土地的民事权益产生了纠纷,这个民事纠纷就和行政机关的土地权属确认行为有内在关联。 再者,附带的民事诉讼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当事人要在行政诉讼的一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如果错过了这个时机,一般就不能再进行附带了。 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情况。一类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对民事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了行政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同时又存在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侵权纠纷,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类是行政行为导致了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比如,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还可以附带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总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更高效、便捷的解决纠纷的途径,让当事人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行政和民事两个方面的问题,节省了时间和精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操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