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期限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两种重要的强制措施,它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相对自由的环境,同时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条件及期限。 首先是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通俗来讲,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可能判的刑罚不重,或者嫌疑人身体有严重问题、是孕妇等特殊情况,并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就有可能被取保候审。 其次是监视居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简单地说,就是符合逮捕条件,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比如嫌疑人自身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不适宜逮捕,就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关于期限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