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法律纠纷,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但是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受理执行案件。我想知道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这样我就能知道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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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间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支付令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书面异议,又不履行的,支付令发生执行效力;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执行的基础。 其次,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通常情况下,只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才能申请执行。若申请人是公民且已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经过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 再者,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另外,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一般而言,只有给付判决才具有执行内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通常无执行力。 还有,义务人要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还要看履行期限和义务人是否履行,只有超过履行期且义务人又没有履行,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要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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