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复议应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提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申请人要适格。也就是说,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来讲,就是和这个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比如,工商局对一家企业进行了罚款处罚,这家企业如果觉得这个罚款不合理,它就可以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其次,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例如,是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那么公安局就是被申请人。只有明确了是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复议机关才能进行审查。 再者,要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就是申请人希望复议机关作出什么样的决定,比如撤销原行政行为、变更原行政行为等。事实根据就是支持自己请求的相关事实情况。比如,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过重,就要说明为什么觉得过重,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 另外,要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包括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等。如果不在这个范围内,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最后,要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超过了这个期限,就可能无法再申请复议了。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才能顺利提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