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破产清算的条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包含了两个关键条件。 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公司到了应该还钱的时候,却没有能力还钱。比如,公司和供应商约定了在某个日期支付货款,到了这个日期,公司却拿不出钱来支付,这就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要求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已经提出了清偿要求,而公司确实没有能力偿还。 其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公司的全部资产加起来都不够偿还所有的债务。例如,公司的资产价值100万,但债务却有200万,这种情况下就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虽然从资产负债表上看,公司的资产可能还能够覆盖债务,但实际上公司已经无法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来获取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务。比如公司的主要业务陷入停滞,大量产品积压无法销售,资金无法回笼等情况。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当企业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些条件时,就可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但破产清算程序较为复杂,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和利益关系,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