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合同符合对赌协议的条件有哪些?


在探讨经纪合同符合对赌协议的条件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对赌协议。对赌协议,也叫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于经纪合同而言,如果要符合对赌协议的条件,以下几个方面是关键。 其一,要有明确的业绩目标约定。在对赌协议中,通常会设定一定的业绩指标,比如艺人在经纪公司的运作下,在一定时间内的作品票房成绩、演唱会的场次和票房收入、代言的数量和质量等。以某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同为例,如果合同中约定艺人在三年内必须完成五部主演电影且每部电影票房不低于一定金额,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业绩目标设定。这在法律层面,是双方基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预期约定,符合对赌协议中对未来目标进行量化的特点。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业绩目标就属于合同内容中关于标的履行结果的约定。 其二,要有相应的调整机制。当业绩目标达成或者未达成时,需要有对应的权益调整。若艺人完成了约定的业绩目标,可能会获得更多的分成比例、独立工作室的运营权等奖励;反之,如果未完成业绩目标,艺人可能需要退还部分预支的费用,或者经纪公司有权减少对艺人的资源投入等。这种调整机制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素之一,它体现了对未来结果不确定的一种风险分担和利益调整。《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一方未按照业绩目标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权益调整。 其三,双方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经纪合同中关于对赌的条款必须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只有双方真实地表达了愿意通过这种对赌的方式来合作,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在签订过程中存在一方欺诈另一方签订对赌条款的情况,受欺诈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对赌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不能约定违反税收法规、劳动法规等内容。同时,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能约定一些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业绩目标或调整方式。《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总之,经纪合同要符合对赌协议的条件,需要综合考虑业绩目标、调整机制、意思表示以及合法性等多个方面。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经纪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属于对赌协议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