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销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案子,警方立案了。但我感觉有些情况变化了,好像没必要继续走法律程序。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行使撤销案件得满足啥条件呢?我就怕自己不清楚规则,到时候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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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指的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在发现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时,将案件注销的诉讼行为。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让无罪的人或者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也就是说,虽然行为有一定不良影响,但还没达到犯罪的程度。比如两个人因为琐事发生了轻微的肢体冲突,造成的伤害非常小,就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 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如果犯罪分子被特赦,案件就可以撤销。 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像侮辱、诽谤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司法机关就不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应案件也会撤销。 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因为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犯罪主体都不存在了,自然就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留了空间。当其他法律规定某些情形下不用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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