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精神损失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法律上,精神损失费也被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它是指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侵权人给予的一定经济赔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主张精神损失费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要有损害行为的存在。这意味着侵权人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作为,比如殴打他人、诽谤他人等;也可以是不作为,比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该义务导致他人受到精神损害。例如,商场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摔倒并受到惊吓,商场的这种不作为就属于损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损害行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 其次,要有损害事实。这里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受害人的精神受到了损害,表现为精神痛苦、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等。比如,因他人的诽谤行为,导致受害人长期处于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中,这就是精神受到损害的体现。一般来说,精神损害的程度要达到一定的严重性,轻微的精神不适可能无法获得精神损失费。 再者,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由侵权人的损害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身体残疾,受害人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那么交通事故这个损害行为与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而不是侵权人的行为,那么就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失费。 最后,侵权人要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精神损害,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侵权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精神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也可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过错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没有过错,也可能要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主张精神损失费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主张精神损失费的条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