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并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那么撤销权也就无从谈起。比如,你借钱给朋友,有借条或者转账记录等证据能证明这笔债权的存在。 其次,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处分,像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也包括有偿处分但明显不合理,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就像你的朋友为了不还钱,把名下房产低价卖给别人,这就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处分行为。 再者,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比如,朋友把房产低价卖了后,他剩余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欠你的钱,这就危害到了你的债权。 最后,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有偿处分行为,还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也就是说,买房的人如果知道你朋友是为了逃避债务才低价卖房,那么你行使撤销权就更有利。 总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个条件,并且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来行使,不能自行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