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婚姻登记离婚有什么效果?


民政婚姻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以下从几个重要方面来介绍其效果: 首先,从婚姻关系角度来说,一旦在民政部门完成离婚登记,领取到离婚证,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这意味着双方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和义务。比如,双方不能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再相互继承对方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自取得离婚证时起正式终止。 其次,在子女抚养方面,夫妻双方需要根据协商好的离婚协议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等。通常来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按照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让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得到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再者,财产分割也是民政婚姻登记离婚的重要效果之一。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分割方案,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后,关于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共同债务一般是指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双方需要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担进行明确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