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现在到了还款时间他却还不上。我了解到他有对别人的到期债权,我想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但不知道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满足啥条件,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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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合法债权意味着该债权是基于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比如合法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如果债权本身是非法的,像赌债等,就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且这个债权必须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债务人有义务履行还款义务却没有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明确了是“到期债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样做。仅仅是口头催讨或者通过其他非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一般不能认定为积极行使权利。并且这种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还未到期,那么债务人就没有权利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自然也不能代位行使该权利。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被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债权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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