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业主委员会成立所需满足的条件。 首先是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意味着小区要先被合理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才有基础去成立业主委员会。 其次是业主大会的筹备。《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需要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并且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再者,业主数量和面积比例方面也有要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和面积比例要求,当满足此条件后,才具备进一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能。 另外,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也是关键环节。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并且,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满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大会筹备、业主数量和面积比例以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等多方面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序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