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要具备哪些条件?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执行和解需要具备的条件。 首先,执行和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也就是说,双方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来达成和解协议的,而不是受到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这是执行和解的基础条件,因为只有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才会有履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这就明确了自愿是执行和解的首要前提。 其次,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和解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能通过和解协议逃避应缴纳的税款,或者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合法的和解协议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和解协议存在违法内容,法院可能会认定该协议无效。 再者,执行和解必须在执行程序进行中达成。执行程序开始之前,不存在执行和解的问题;执行程序结束之后,也无法再进行执行和解。只有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执行活动尚未终结时,才可以进行和解。一旦执行程序结束,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就不能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了。 另外,执行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法律没有绝对禁止口头形式的和解协议,但书面协议更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当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法院执行员会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样可以保证和解协议的严肃性和可追溯性。 最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是对不履行和解协议行为的一种约束,保障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执行和解需要满足上述多个条件,在实践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