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根据该条文,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通过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产生的债权。并且这个债权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果债权还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措施。例如,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对别人有到期债权,却不主动去索要,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在自己债权的范围内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比如,债权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也不能超过10万元。 总之,债权人在考虑行使代位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判断,并且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的方式来行使,以确保自身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