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哪些条件下可以行使追偿权?
我之前给别人做了担保,现在借款人好像不太能按时还钱了。我有点担心自己之后的权益,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我作为担保人可以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呢?比如是借款人逾期未还就行,还是有其他更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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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是指在担保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要求偿还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担保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这意味着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履行了担保义务。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到期没有还钱,担保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了欠款。其次,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消灭。也就是说,因为担保人的代偿行为,使得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最后,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如果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存在过错,可能会影响其追偿权的行使。例如,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担保义务,导致额外的损失,那么在追偿时可能会受到限制。 此外,如果是共同担保的情况,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总之,担保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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