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之前和人起了冲突,对方先动手打我,我还手了。现在对方说要追究我责任,我觉得我是正当防卫。我想知道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到底是怎样的,我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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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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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一种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那么,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成立呢? 首先,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指的是违法的侵害行为,比如故意的人身攻击、抢劫等。如果对方的行为是合法的,比如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那就不能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明确了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的。 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也就是说,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在侵害行为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进行反击,那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例如,甲和乙发生争吵,乙说“我等下要打你”,此时甲不能因为这句话就立刻动手打乙,因为不法侵害还未实际发生。再比如,丙把丁打伤后已经停止了攻击,丁却继续对丙进行殴打,这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再者,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如果是出于报复等其他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比如,张三在被李四打了一拳后,趁李四不注意,用更重的手段对李四进行攻击,这种行为可能就不是单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带有报复的性质,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另外,防卫行为要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这意味着不能为了保护自己而去攻击与不法侵害无关的第三人。比如,王五被赵六攻击,王五不能为了躲避赵六的攻击而把旁边无辜的孙七拉过来挡在自己身前。 最后,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里的“必要限度”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差过大,造成了不必要的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例如,别人只是轻轻推了你一下,你却用刀把对方刺伤,这就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以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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