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扣工资超过当月的20%,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要补偿金?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扣工资扣得很厉害,超过了当月工资的20%。我心里很不舒服,觉得这样不合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向公司索要补偿金呢?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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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扣工资超过当月的20%,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要补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关于公司扣工资的合法性。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扣工资是基于上述合法理由,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这个范围内的扣除是合法的;但如果超过了20%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不合理的扣除。 其次,关于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补偿金。如果公司扣工资超过20%属于无理扣除,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归还不当扣除部分。但这种工资扣减问题与离职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劳动者若想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需要符合特定情况。比如,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或者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等。 如果符合上述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需要注意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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