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追加的被告是否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我是一起民事诉讼里被追加进来的被告,现在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我不太清楚自己作为追加的被告,有没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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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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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简单来说,就是觉得这个法院不该管这个案子,就可以提出异议。 对于追加的被告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我们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对于追加的被告,其地位等同于普通被告。从法律逻辑和公平原则来看,既然普通被告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追加的被告也应当享有这一权利。因为追加被告是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而增加的当事人,他们同样有权利对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否适当发表意见。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追加被告时,案件已经进入了一定的审理阶段,此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影响诉讼的效率和进程。但这并不影响追加被告在法律上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法院在接到追加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追加的被告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但要在法律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并且最终是否支持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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