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院长监督程序启动再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有个官司已经判完了,听说院长监督程序能启动再审。但我不太清楚院长要在啥情况下才能通过这个程序启动再审。我就想了解下,启动再审的条件到底是啥,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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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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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监督程序启动再审是法院自我纠错的一种重要机制。再审,简单来说,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为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法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里的“确有错误”是启动再审的关键条件。“确有错误”包含多个方面,比如认定事实有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就属于认定事实方面出现了重大偏差。举个例子,原来的判决依据的证人证言后来被证实是虚假的,或者有新的证人提供了与原判决完全不同的关键事实,这就可能导致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 此外,适用法律错误也会构成“确有错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作出判决。如果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出现偏差,导致判决结果不公,那么就满足了启动再审的条件。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错误地适用了不相关的法律条款来判定合同的效力,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还有审判程序违法也属于“确有错误”的范畴。审判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或者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等,都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从而需要启动再审程序来纠正。 综上所述,院长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核心条件是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并且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才能确保再审程序的启动是严谨和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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