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我之前遭遇过一些让我感觉不舒服的行为,比如有人故意的身体触碰、言语上的调戏,但我不确定这算不算是性骚扰。我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说,性骚扰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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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是一种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性方面的冒犯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认定性骚扰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行为上具有性暗示或性意味是很关键的一点。比如,使用低俗、淫秽的语言谈论性话题,展示色情图片、视频,或者进行不必要的身体接触,像触摸、亲吻、拥抱等。这些行为带有明显的性方面的意图,是判断性骚扰的重要依据。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有相关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违背他人意愿是核心条件。也就是说,这种带有性意味的行为是对方不愿意接受的。即便只是一个眼神或者一句言语,如果让对方感到不舒服、被冒犯,并且明确表示不喜欢这种行为,那么就可能构成性骚扰。如果一方没有明确拒绝,但从其表情、行为等可以明显看出不情愿,也应认定为违背其意愿。 再者,行为具有不受欢迎性。这意味着该行为在客观上是不适当的,会给他人带来负面的影响,比如让对方感到羞耻、恐惧、愤怒等不良情绪。如果只是正常的社交互动,没有引起他人的反感和不适,那就不属于性骚扰。 此外,行为与性相关的关联性也是需要考量的。行为必须与性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而不是普通的人际交往行为。例如,工作场合中正常的身体接触(如拍肩鼓励)如果不带有性方面的意图,就不能认定为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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