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被采取强制措施了,在这期间我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我不太清楚这算不算特别自首,想了解下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到底是怎样的,我这种情况符不符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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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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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又被叫做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它指的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第一个条件是适用对象特定。特别自首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正在服刑”则是指犯罪分子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且正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服刑。 第二个条件是如实供述的罪行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的“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如实供述的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于特别自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主动交代余罪,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犯罪人认罪悔罪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结合你的情况,如果你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不同种罪行,那么就符合特别自首的条件;要是供述的是同种罪行,虽然不能认定为特别自首,但在量刑时也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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