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哪三个条件?


在行政诉讼中,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一种重要的裁判结果。不过,根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取消了“维持判决”这一类型,现行的判决类型主要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等。但在过去的行政诉讼实践中,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证据确凿。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是真实、可靠、充分的,能够足以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比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要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就需要有清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支撑。证据确凿体现了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旧法)中规定维持判决需证据确凿,就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是在有充分事实依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准确地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要求行政机关要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条文含义、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等。例如,在征收税款时,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准确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如果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可能被判定为违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第三,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期限等程序要求。比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体现,它能够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 虽然现在已经没有维持判决这一类型,但这些条件所体现的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在现行的行政诉讼判决中依然具有重要意义。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