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约定我先履行义务,但我发现对方可能没办法履行后续义务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它的使用条件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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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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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在双务合同中保障先履行义务一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下面详细解读这些使用条件: 首先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意味着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企业经营出现了重大问题,比如连续巨额亏损、资不抵债等情况,已经严重到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一家制造企业因为市场竞争激烈,订单大幅减少,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采购原材料进行生产,那么与之签订合同且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可以考虑行使不安抗辩权。 其次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公司的财产转移到其他地方,或者将资金抽出用于其他目的,意图逃避合同债务,先履行方在掌握确切证据后,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比如,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突然将大量资金转到关联公司,而自身账户资金所剩无几,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逃避债务,先履行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丧失商业信誉也是重要条件之一。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商业活动中多次出现违约、欺诈等不良行为,导致其商业信誉受损,先履行方有理由怀疑其履行合同的能力。例如,一家企业在以往的交易中经常拖欠货款、交付不合格产品等,在与新的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后,先履行方发现了这些不良记录,就可以根据情况行使不安抗辩权。 最后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其他可能导致后履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后履行方的主要生产设备损坏,无法正常生产;或者后履行方的关键技术人员离职,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技术服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那么先履行方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先履行方在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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