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在我国,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法律对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也有相应规定。 首先来看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达成自愿离婚的一致意见,或者没有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为其办理离婚登记的。这意味着一方想离而另一方不想离,就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再说说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出现上述这些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也就是说,在诉讼离婚中,如果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离婚请求。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不允许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法律对女性在特殊时期的保护。 不允许离婚的条件是多方面的,既有基于夫妻双方意愿的,也有基于法律对特殊情况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果遇到离婚相关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