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以及哪些情形不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下面来详细介绍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以及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 ###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首先是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比如,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则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一个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比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那么他就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其次是主观条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例如,甲和乙商量好一起去盗窃丙家,他们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丙的财产权,但都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获取财物,这就体现了共同的犯罪故意。 最后是客观条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共同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等。比如,在一个盗窃团伙中,有的人负责入室盗窃(实行行为),有的人负责望风(帮助行为),有的人负责组织策划(组织行为),这些行为相互配合,共同指向同一个犯罪目标,就构成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 一是共同过失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例如,甲和乙在工地作业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一块建筑材料掉落砸伤行人。甲和乙虽然有共同的过失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按照各自的过失行为分别承担责任。 二是一方为故意犯罪,另一方为过失犯罪。比如,医生甲故意开错药,护士乙没有认真核对就给病人注射了,导致病人死亡。甲是故意犯罪,乙是过失犯罪,他们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是同时犯。即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例如,甲和乙在同一时间,互不相识,分别潜入丙家盗窃财物。他们虽然都在对丙家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各自构成单独的盗窃罪。 四是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同犯罪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对于超出部分,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甲和乙一起去抢劫,在抢劫过程中,甲临时起意强奸了被害人,乙对甲的强奸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的故意,那么乙只对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甲则要对抢劫和强奸行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五是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这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对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但由于事前没有与犯罪人通谋,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按照相应的罪名单独定罪处罚。例如,甲盗窃了财物后,找到乙,让乙帮忙销赃,乙在事前并不知道甲的盗窃行为,那么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