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否并用?
我跟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合同里也约定了违约金。我想知道,我能不能既让对方支付违约金,又赔偿我的损失呢?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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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否并用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具有预先约定性和惩罚性的特点。而赔偿损失则是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目的是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并用。因为违约金本质上也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如果允许两者并用,可能会使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有失公平。但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使其与实际损失相当,以充分弥补损失。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情况,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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