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条件是什么?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紧急避险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是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前提是存在现实危险。这里的危险来源多样,可能是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洪水;也可能是动物的侵袭,像被野兽追赶;还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例如遭遇抢劫等。只有当这些危险真实存在时,才有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针对的就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其次是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也就是说危险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比如房屋着火,火势正在蔓延,这个时候就符合时间条件。如果危险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了,就不能进行紧急避险。若提前采取所谓的“避险”行为,或者在危险已经过去后再去“避险”,都不属于紧急避险。 再者是主观条件。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这个合法权益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比如为了避免一辆失控的汽车撞到行人,司机将车转向路边,虽然损坏了路边的一些设施,但保护了行人的生命安全,这就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然后是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也就是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避免危险,只能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更合适的方式可以避免危险,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最后是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这是因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造成的损害大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那就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了。例如为了保护自己的一件价值较低的物品,而损害了他人价值更高的物品,就可能不构成紧急避险。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