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而希望退房。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经购房者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一般来说,合理期限通常为三个月。 其次是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房屋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例如房屋出现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如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发生改变,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最后,开发商证件不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这些证件就进行销售,那么该销售行为是违法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总之,在上述这些条件下,购房者是有权利要求开发商退房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