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投资者减除费用和综合所得是否冲突?

我是一名投资者,有综合所得收入。在计算纳税时,不太清楚投资者减除费用和综合所得之间的关系,担心它们会相互冲突影响我的纳税情况,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这两者会不会有冲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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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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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投资者减除费用和综合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分别进行理解。 投资者减除费用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除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费用就包含了投资者减除费用,目前标准是每年6万元。 综合所得则是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法律规定和税收原理上来说,投资者减除费用和综合所得并不冲突。但是,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在经营所得或者综合所得中减除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不能重复扣除。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同时有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就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在哪种所得类型中扣除这6万元,以达到最优的纳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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