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来看精神病患者的婚姻保护与婚姻自由权存在怎样的冲突?


在探讨精神病患者的婚姻保护与婚姻自由权的冲突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婚姻自由权是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他人的强制和干涉,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所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婚姻保护,则是为了确保他们在婚姻关系中不会因为自身的精神状况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重大疾病一般认为包括精神病等严重影响婚姻生活的疾病。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非患病方婚姻权益的保护,给予其在知晓真实情况后重新选择的权利。 从实际案例来看,精神病患者的婚姻保护与婚姻自由权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精神病患者自身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可能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他们在行使婚姻自由权时,可能无法完全理解婚姻的意义和后果。例如,一些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可能在发病期间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此时若允许他们自由结婚,可能会对其自身权益造成损害。这就需要在保障其婚姻自由权的同时,考虑如何对其进行婚姻保护。 另一方面,当精神病患者隐瞒病情结婚时,非患病方的婚姻自由权可能受到侵害。因为非患病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结婚决定,这种情况下其自主选择婚姻对象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根据法律规定,非患病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但这也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情感和经济上的损失。 为了平衡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精神病患者结婚,首先应该进行严格的婚前医学检查,确保双方都知晓对方的健康状况。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精神病患者病情发作,其法定监护人应该承担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责任。对于非患病方,若发现对方隐瞒病情,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社会也应该加强对精神病患者婚姻问题的关注和引导,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婚姻保护与婚姻自由权的相对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