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异议会产生什么后果?
我涉及一个通过督促程序追讨债务的案子,法院已经向债务人发出了支付令。现在债务人提出了异议,我不太清楚这会带来什么后果,是支付令就失效了,还是有其他的情况呢?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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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一种便捷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案件的程序。在这个程序里,法院会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 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合法有效的异议,那么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也就是说,一旦债务人的异议被法院认定是有效的,之前发出的支付令就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希望继续追讨债务,就需要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在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像普通的民事案件一样,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不过,债务人的异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债务人只是提出自己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这些并不能构成有效的异议。只有当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提出实质性的异议,比如否认债务的存在、对债务的数额有争议等,并且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法院才会认定异议成立。 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会导致支付令失效,案件可能会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要做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准备,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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