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表述正确的是什么?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多方面且具有根本性的。 首先,从宪法的地位来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其他法律对公民权利进行细化和保障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无论公民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有何不同,在法律的适用上都是平等的,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存在。 宪法还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这些权利使公民能够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宪法的严格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一规定确保了公民的身体和行动自由不受非法侵害。 此外,宪法还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文化教育权利等。总之,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