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权利表述符合宪法规定的有哪些?


公民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益。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全面且基础性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身份的界定以及平等权和人权保障,意味着每个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同等的地位,不会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国家也会从各个方面来尊重和保障公民应有的人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权利,只要满足年龄要求且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公民就能够行使这一权利,参与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等重要政治活动。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自由权利是公民表达自己意愿、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讨论的重要保障。公民可以通过言论自由表达自己对各种事务的看法,通过出版自由传播知识和思想等,但同时这些自由的行使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保障了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的自主选择权,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精神选择,国家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没有人身自由,公民的其他权利也就难以实现。这一规定严格限制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机关批准或决定。 除此之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诸多权利。公民的劳动权意味着公民有权利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和保障,国家也鼓励和支持公民通过劳动实现自身价值;受教育权保障公民能够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奠定基础;获得物质帮助权则是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总之,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是多方面的,为公民的生活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