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表述正确的是什么?


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它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基石。 从平等权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所有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也应一视同仁。 对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保障,确保公民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公共事务。 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自主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同时也对宗教活动进行了规范,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人身自由权也是公民的重要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些规定从多个方面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防止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犯。 公民的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也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也为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了获得赔偿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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