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它是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的体现,也是国家保障公民自由和利益的重要依据。 首先是平等权。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简单来说,不论公民的性别、民族、职业、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在法律的适用和遵守上都是平等的,不会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例如,在就业机会上,不能因为性别原因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 政治权利和自由也很重要。这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权利,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让公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但这种自由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宗教信仰自由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可以信仰这种宗教,也可以信仰那种宗教。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人身自由权同样不可忽视。《宪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等,他人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人格,不能非法闯入公民住宅,也不能私自拆阅公民的信件等。 此外,公民还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受到损失,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和经济利益。 文化教育权利也受宪法保护。《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公民进行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