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安置房的赔偿金额是多少?


在探讨交付安置房赔偿金额的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赔偿往往是因为交付的安置房不符合相关约定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而产生的。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依据。其中,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安置房的交付不符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约定,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一般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安置房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虽然安置房与商品房有所不同,但在面积差异处理上可以参考该规定。 如果是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安置房有质量问题,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如装修损坏、居住不便导致的额外费用等,开发商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此外,如果是因为交付时间延迟,导致被拆迁人需要额外租房居住等情况,被拆迁人也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租金等费用来确定。总之,交付安置房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形,结合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综合确定。





